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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战略部署,深圳率先出手!企业巨头纷纷砸钱,又一2000亿计划曝光!自动驾驶第一城来了

深圳梦 2023-01-03


 

7月5日,深圳人大网发布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条例》解读称,全面贯彻中央战略部署,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


作为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该《条例》包括了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等九章六十四条内容。


据《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即将行业常说的 L3、L4、L5 级自动驾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L4),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L5),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这意味着深圳率先填补了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的空白,有望为国家层面及其他城市推出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推动L3﹢自动驾驶落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的前提。


深圳立法明确:L3、L4自动驾驶出事找司机,L5谁开发谁负责。总结概括就是L3、L4级自动驾驶,主驾必须有人,出事了由司机负责;L5级可以没有方向盘、主驾可以没有人,但必须在指定路段行驶,出事了谁开发谁负责。


据了解,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比如,德国2017年就通过L3级自动驾驶的相关法案,目前奔驰的L3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已经能够在特定的道路上正常行驶。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


早在2018年,深圳就由交通运输局牵头,与多个部门组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小组,推动自动驾驶落地。随后腾讯取得深圳首个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牌照。

截至2022年2月,深圳已开放测试道路里程约145公里,累计发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知书93张,其中载人示范应用通知书23张。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已有13家企业申请了道路测试和应用示范的牌照,到下半年,相关数据要增长100%以上。


与此同时,《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形成10家以上营收超百亿元企业,以及20家以上营收超十亿元企业的战略梯队。


文末附上《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供你参考!




近日,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行业好消息不断!

7月3日,比亚迪、特斯拉同日发布半年业绩,比亚迪比特斯拉多卖了近8万辆,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冠军。

7月5日,据深圳人大网信息显示,《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小鹏汽车创始人何小鹏在其官方微博转发此消息并称:“这将是在中国自动驾驶历史上,值得记录的一个标志里程碑。”

7月5日,深圳人大网发布公告,国内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也意味深圳成为首座对L3级以及更高级别自动驾驶正式放行上路的城市,当前热门的无人驾驶、自动驾驶、高阶辅助驾驶等技术上路行驶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对于后续相关技术的商业化落地,以及其他城市甚至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都将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也让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在世界上自动驾驶领域内的地位和话语权。

7月7日,华为常务董事、华为终端BU CEO、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 CEO余承东在第十四届汽车蓝皮书论坛上呼吁中国汽车产业尽快淘汰掉纯燃油车,减少能耗。至于原因,余承东进一步解释到,因为电池、电机的加入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

与此同时,余承东还透露,车业务也是一个烧钱的业务,华为每年投入研发十几亿美元,直接和间接研发人员高达10000人,其中70%研发人员都在研发智能辅助驾驶上面。“车业务目前是华为唯一亏损的业务,之前云业务也亏损,但今年扭亏为盈了。”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华为发布了其智选模式下的第二款车问界M7,售价在31.98万元至37.98万元不等。华为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发布不到三天,问界M7订单量已超过5万。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华为曾表示要持续加大智能汽车部件产业的投资,尤其是自动驾驶软件。2021年4月12日下午,华为公司轮值董事长徐直军在全球分析师大会的演讲中表示,华为致力于投资自动驾驶软件,目标是实现汽车的无人驾驶,一旦实现,就将颠覆跟汽车相关的几乎所有产业,这也是10年内可见的最具颠覆性的产业变革。 >>华为宣布5关键战略+9大挑战!

6月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形成10家以上营收超百亿元企业,以及20家以上营收超十亿元企业的战略梯队。

据悉,深圳是全球首个公交出租车全面电动化的城市,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54.4万辆,公共充电桩9.7万个,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145公里,率先在妈湾港实现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

在自动驾驶领域,深圳除了培育出本土新兴科技企业元戎启行、裹动智驾等,还吸引了百度、小马智行、文远知行等国内头部企业在深圳落户发展。


数据显示,深圳涉及自动驾驶的企业达800家,其中近5年成立的就有415家。


除华为外,腾讯也发布了自动驾驶数字孪生仿真测试平台 TAD Sim,能够提升自动驾驶研发测试的安全性,并降低测试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同时与其他企业共同参与建设了深圳市的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项目,构建网、车、路、云、端五大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这不仅为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孵化深圳当地自动驾驶产业链提供了条件,也能够有效促进深圳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自动驾驶相关技术的发展,从而构成技术落地+商业转化的发展闭环。

作为重要法律支撑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且看:


我市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无人驾驶可在划定区域路段行驶


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授权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作为创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路”全国。数据显示,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


然而,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等许多难题。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全力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环节,截至去年我市已开放的测试道路是145公里。《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有了法规依据,早则今年下半年晚则明年,我市将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


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条例》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自动驾驶模式下要开启指示灯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为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条例作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汽车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其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同时,强化售后服务责任,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自动驾驶出交通事故谁担责?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随着自动驾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被搜集和掌控。为加强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

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前言


6月6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


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内容主要从总体情况、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入手,对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现状进行分析以及指明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到2025年,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产业基础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智能零部件供应链重点企业,实现网联化先发引领、智能化大幅跃升、电动化全面渗透。


《计划》全文

1

总体情况

(一)发展现状。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汽车制造、信息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产业链条长、科技密度高、带动作用强。深圳是全球首个公交出租车全面电动化的城市,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54.4万辆,公共充电桩9.7万个,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145公里,率先在妈湾港实现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自主研发能力有待强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核心技术亟待突破,高水平科研机构相对较少。二是产品竞争力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加快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三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相对不足,缺少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检测、认证等服务平台。四是配套基础设施有待完善,路侧感知单元、智能交通设施等尚未铺开,限制了应用场景的进一步拓展。


(三)发展机遇。

一是新一代信息产业基础稳固,具有实现网络通信与交通设施深度融合的天然优势,有助于在车路协同方面先行突破。二是电动汽车产业链条完备,有助于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和电动化在技术上互相融合、互相补充。三是先行立法保障产业有序发展,率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工作,将有力支持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探索。四是下游应用市场潜力巨大,在出行、物流等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拥有多场景、多样化应用需求,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

工作目标

到2025年,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产业基础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智能零部件供应链重点企业,实现网联化先发引领、智能化大幅跃升、电动化全面渗透。


(一)产业整体实力持续增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形成10家以上营收超百亿企业和20家以上营收超十亿企业的战略梯队,培育和引进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业集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和应用高地。


(二)产业生态体系更加完善。推动头部企业提升整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集成能力,在车用无线通信、智能感知系统、车载计算平台、云服务终端、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施等重要环节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形成“1家头部企业+N家零部件龙头”的发展格局。


(三)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5%,建成各级各类创新载体40个以上,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关键设备核心技术逐步实现自主可控,重点领域掌握一批核心知识产权。


(四)新型基础设施加快部署。加快部署结合感知、通信、边缘计算等能力为一体的智能路侧设施,完善充电、加氢等设施,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造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构建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基础设施网络。


3

重点任务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感知、决策、通信和全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领域关键设备产业化,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向高端跃升,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深化车辆、信息交互、基础支撑关键技术等研究,加快推动“人-车-路-云”一体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逐步发展成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供应商、关键系统集成供应商。积极布局一批支持技术研发、安全监管、准入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产业研发测试、评价服务能力。整合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及技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商业运营落地。依托路侧感知、边缘计算和车路通信技术,选择部分有基础有条件的区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载人、城市环卫作业、载货等应用场景的规模化试运行。探索城市级智慧交通综合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出行、物流等商业运营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加快建设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打造车路一体的全方位、多场景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基地。推动传统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稳步推进部分高速公路的C-V2X覆盖。建设覆盖全用车场景的综合能源补给设施,满足新能源车辆能源补给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法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国家、国际标准,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与技术发展、产业需求相互支撑。制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准入条件和配套规范,建立有利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重点工程

(一)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持续推进关键领域研发,围绕感知决策算法、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突破高级别自动驾驶核心技术,提升车载数字模块间信息传输效率,完善高灵敏、低误差的线控操纵功能,实现复杂交通场景下的实时决策和对车辆制动、转向、驱动的统一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产业引领跃升工程。鼓励企业进行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标准制定。支持企业提供通信芯片、通信模组、车载单元和路侧单元等全套解决方案。支持车载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清摄像头、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能力建设工程。新建、提升一批车辆设施、信息交互和基础支撑关键技术领域的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引进高水平科研团队,探索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人机交互及人机共驾、车路交互、网络安全等产业基础性、前瞻性、颠覆性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数字化道路监测系统、多接入边缘计算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发虚拟仿真、软硬件结合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撑平台培育工程。支持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在深设立区域中心,打造服务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检测检验、研发中试、标准修订以及产业孵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企业创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中心,重点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商业应用孕育工程。支持企业在固定时段、固定区域开展多模式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推广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运输服务,建设智慧公交示范线,探索开展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商业化运营。积极推进纯电动化无人配送、无人集卡等物流运输服务在产业园区、机场、港口等场景的规模化应用。(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基础设施保障工程。结合交通信号灯及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道路感知系统、道路气象检测器等设备的升级改造,在城市重点区域部署具有多模通信功能的路侧单元。鼓励车企提高车载通信模块前装率,构建集感知、通信、计算等能力为一体的智能基础设施环境,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建设兼容多类车型的大功率高压直流充电站、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和加氢站。(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标准建设工程。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实际,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准入、使用、监管,动态调整路测要求、运营区域等管理措施,积极探索开展准入管理和产品应用。吸引国家级标准组织在深落户,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检测、数字孪生测试、信息安全监管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产业空间集聚工程。引导形成特色集聚、区域协同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南山区智能化、网联化关键技术研发,抢占智能零部件创新制高点。推动坪山区提升智能、电动零部件和整车集成能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测试验证。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布局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制造,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和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国资委、南山区政府、坪山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

空间布局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重点布局坪山区、南山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坪山区兼具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功能,南山区为研发设计,深汕特别合作区为生产制造。其中,坪山区定位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开展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建设、整车制造、多场景应用测试验证等工作。南山区定位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引领区,主要开展智能算法系统、激光雷达、车载通信等智能化、网联化关键技术研发。深汕特别合作区定位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发展区,主要开展智能座舱设备等汽车零部件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与制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国资委、南山区政府、坪山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统筹协调。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重大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各责任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用多元化扶持方式,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完善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力度,支持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向产业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初创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人才培养引进。依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平台,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多领域人才体系。鼓励产学研用联动,支持开设智能网联技术核心课程,协同培养汽车与信息通信、互联网等领域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认知程度,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健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适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的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容来源:深圳发改委官网)



以下是《条例》全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本条例所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批准和发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认证、检测和缺陷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将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深圳市进行相同活动的,可以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条  在示范应用过程中,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搭载人员书面告知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第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情形,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方向,不得排斥不同发展路径的技术,并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申请将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评估。通过审核评估后,将产品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使用范围、应用场景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一般故障的处置方法。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更新升级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并实施召回。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第三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第三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十九条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和配套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特有的交通信号,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相关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数据除外。

第四十三条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工信部门的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服务及其供应链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分级、事件处置职责分工、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组织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

第四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等相关企业或者组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去标识化数据信息。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依法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用于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对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撤销产品准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

第六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机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保护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解读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中央战略部署,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探索新兴领域立法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关联信息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等众多领域协同创新,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已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国内北上广等城市都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率先探索立法,将有力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从而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工业制造等相关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


制定《条例》是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在飞速发展,但是拥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不同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需要。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也明确要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因此,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立法先行先试,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将有效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制定《条例》是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据公安部统计,94%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规行驶、错误判断路况、酒驾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拥堵也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相较于传统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能够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因素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从而大幅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显著节约人力资源,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避免拥堵,降低污染;能够更加便利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出行,在塑造产业生态、推动国家创新、提高交通安全、实现节能减排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将有力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依赖于感知的输入、计算模型以及道路场景数据,需要通过大量的道路测试来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的场景遍历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可以验证车辆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实际运行能力和人机交互能力,还可以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应用奠定基础,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迭代升级过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骤。2021年7月,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并于当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2018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发布后,深圳即时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结合国家最新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一是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二)准入和登记


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2017年,国家工信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要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产品的约269个标准。2021年3月16日,国家工信部发布《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提出要加强电动汽车、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2021年4月7日,国家工信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鉴于目前大量涉及整车智能自动驾驶方面的标准尚处于预研阶段,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方面先行先试的战略任务,《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禁止在深圳市销售、登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适用范围、应用场景等限制。


(三)使用管理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既要保障行车安全又要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进而使广大群众接受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一是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二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三是强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售后服务责任,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与人工操控的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所以,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结合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国家提出的建设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的远景目标,《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


(五)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不但能采集到各类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为等大量数据,还能采集到途径地的地理信息等数据。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鉴于数据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视车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并予以专门规范。我国也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要“构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车联网环境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经验,《条例》专门设置“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一章,对智能网联汽车涉及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四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五是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条例》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按照责任主体及其行为模式,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分别规定,对于上位法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主要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七)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一是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违法主体处以罚款。二是针对擅自销售未经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并对销售者处以罚款。三是对于在申请准入时弄虚作假的,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同一主体的准入申请,而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准入的,则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相应不再受理同一主体准入申请的年限也长达三年,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四是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机制的,规定首先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则处以罚款。五是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营运、未依法保护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的,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内容来源:深圳人大)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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